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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之評估結果屬「緩議」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8月11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陸資廠商可分為3類,其中,有關本次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範圍係針對大陸地區廠商,至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原則不列入上述範圍。
三、 經查,本府前已於本(110)年7月20日函轉行政院函,請府外各機關、學校於期限內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以下簡稱管考系統)檢視,並依行政院評估意見落實辦理及修正相關填報內容;其中,針對評估結果為「緩議」之廠牌,行政院前已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進行討論,並規劃於本年8月23日至25日間停止管考系統填報作業,同時將相關評估結果置於管考系統,請各機關依下列原則落實辦理及修正相關填報內容:
(一) 經行政院評估屬大陸地區廠商者,為本次盤點及汰換範圍,請各機關務必於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作業。
(二) 經行政院評估屬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者,請機關解除列管並逕行至管考系統中刪除該筆資料,毋須列入本次盤點及汰換範圍。
(三) 經行政院評估屬在臺陸資廠商者,請機關解除列管並逕行至管考系統中刪除該筆資料,毋須列入本次盤點及汰換範圍;惟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四、 另經洽行政院窗口,確認小米、大疆,經行政院評估均屬大陸地區廠商,請各機關(單位)辦理資通訊產品採購時,避免採購該些公司之資通產品。
五、 對是否屬大陸資通產品有疑義者,請洽下列行政院窗口查詢,余柏賢bsyu@ey.gov.tw,Tel:02-3356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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