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日
南投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盧秀珍
電話:0492222106-1341
電子信箱:janlu07@webmail.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仁愛鄉力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300137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國民體育法」第3條修正條文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實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10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030001794號函辦理。
二、 依公布實施後之「國民體育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請轉知所屬機關、單位、學校及各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並請優先提供民眾作為體育活動使用。
三、 所轄運動設施場館如已委外營運,請協調鼓勵營運廠商於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欲規劃委外營運或重新辦理委外營運者,應於委外營運契約載明於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之條款。該署補助興建之國民運動中心,請比照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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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盧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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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仁愛鄉力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300137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國民體育法」第3條修正條文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實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10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030001794號函辦理。
二、 依公布實施後之「國民體育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請轉知所屬機關、單位、學校及各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並請優先提供民眾作為體育活動使用。
三、 所轄運動設施場館如已委外營運,請協調鼓勵營運廠商於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欲規劃委外營運或重新辦理委外營運者,應於委外營運契約載明於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之條款。該署補助興建之國民運動中心,請比照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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