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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生安全及釐清交通事故責任,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二、鑑於105年4月26日本縣埔里鎮發生明台高中校車翻覆重大交通事故時,因車內無錄影畫面提供駕駛人(司機)當時發生狀況,為釐清肇事責任,請務必要求學生交通車應裝設對車輛內外具監視功能之錄影監視設備。
三、請各級學校或與業者訂定契約時,除提醒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確實可用後,始得行駛外,應要求於學生交通車(校車)駕駛人位置裝設錄影設備,及請乘坐駕駛人旁之學生(車長),隨時注意駕駛人之身心及駕駛狀況,並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以維護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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